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5條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 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一)有配偶。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四、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 所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有。

(二)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 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一戶 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 有住宅。

五、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六、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單身年滿四十歲。

二、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 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 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申請,同時申請二種以上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 全部駁回。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 ,得全部駁回。

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或依集村興建 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簡易修繕住宅費用未滿十年者 ,不得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