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17條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得依下列規定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修繕住 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費用補貼:

一、因離婚訴訟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修繕持有或共有之住宅者,檢附離 婚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修繕持有或共有之住宅 者,檢附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簡易修繕費用補貼。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 繕費用補貼申請案之家庭成員,且同時提出申請時,僅受理受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費用補貼者,其財產 計算、評點權重等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得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二、以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子女條件申請住宅補貼者,申請人應 與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同戶籍,始得以其家庭成員為受家庭 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及其子女之權重項目予以加分。

三、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住宅補貼時,不得以其家庭成員為受家 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為其子女之權重項目予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