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14條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 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申請者死亡後三個月內,向原受 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人變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依變更後申請人之條件予以審查。

受補貼者或取得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者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 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受補貼者死亡後三個月內,向原受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受補貼者變更,其核發利息補貼證明日期 或補貼費用核定函日期以變更後之核發日期為準。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 補貼證明者已貸款,變更後之受補貼者,應按原修繕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 期間,接受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