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13條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及優惠利率規定如下:

一、優惠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八十萬元。

二、償還年限:最長十五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合計最長以三年為限 。

三、優惠利率:

(一)第一類: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 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簡稱郵儲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 機動調整。

(二)第二類:按郵儲利率加百分之零點零四二機動調整。

四、金融機構貸放利率:由辦理本貸款利息補貼之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與承 貸金融機構議定。

五、政府補貼利率: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優惠利率。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所定第一類優惠利率之適用對象為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 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第二目所定第二類優惠利率適用對象為不具第一類 條件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以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 定基準為上限自行訂定補貼基準;因特殊需要,直轄市、縣(市)住宅主 管機關訂定之補貼基準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基準者,應報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其因調整所增加之補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擔。

承貸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 ,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修繕貸款核定戶與承 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依各承貸金融機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