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附則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23條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評點基準如附表三;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 表四。

第24條
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 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審 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 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

第25條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得依下列規定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自建、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一、因離婚訴訟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自建或購置住宅者,檢附離婚 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租賃住宅者,檢附 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租金補貼。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 租金補貼申請案之家庭成員,且同時提出申請時,僅受理受家庭暴力或性 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其財產計 算、評點權重等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得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二、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或相對人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一戶住宅、僅相對人或僅相對人之直系親屬持有住宅者,視為無自有 住宅。

三、以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子女條件申請住宅補貼者,申請人應 與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同戶籍,始得以其家庭成員為受家庭 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及其子女之權重項目予以加分。

四、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住宅補貼時,不得以其家庭成員為受家 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為其子女之權重項目予以加分。

第26條
本辦法所定住宅補貼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 關辦理。

第2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