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7條
彙整發布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將同意結 果或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日。

彙整發布機關交付之資料內容有錯誤或不完整者,申請人應於資料收受之 日起七日內檢附核准文件提出申請更正或補正(如附件二),由彙整發布 機關查明處理,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