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彙整發布機關得依政策需要、資料特性及地方條件,採用統計值或明細資 料發布,並進行資料分類、分項或分區。

資料更新與發布頻率之週期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及年報;必要時,彙 整發布機關得調整統計資訊發布頻率。

前項住宅相關資料得以紙本、電磁紀錄或電子媒體等方式定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