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彙整發布機關應就前條第一項公告項目之提供資料內容、報送方式、更新 及發布頻率等,會商各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及彙整發布機關之主計單位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