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7條
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

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 助項目、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及優先補助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