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無障礙住宅標章:

一、使用執照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

二、提供不實資料、虛偽陳述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無障礙住宅標章。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前條第一項之抽查或勘查。

四、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改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註銷無障礙住宅標章,應於所屬網 站公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通知申請人、無障礙住宅之所有權人、使用 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