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6-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取得無障礙住宅標章之建築物,得不定期實 施抽查及勘查,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結果未符合第三條所定設計基準者,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除 依該規定辦理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無障礙住宅 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六十日內改善。但受通 知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