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6-1條
無障礙住宅標章有效期間為五年,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期間屆滿 前九十日內,申請人得檢具前條規定文件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