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建無障礙住宅:指本法施行後取得建造執照且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 之住宅。

二、原有住宅:指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 成之合法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