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16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相關基金支應。

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 不再受理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補助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後公告之:

一、申請資格。

二、申請期限。

三、申請補助項目。

四、補助額度。

五、受理類別。

六、辦理流程。

七、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