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14條
原有住宅申請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同一補助項目以一次為限;申請 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