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12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者,應備具之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遭駁回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併廢止其補助核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