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11條
原有住宅經核定補助經費後,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核撥:

一、申請書。

二、補助核准函。

三、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合約書。

四、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 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查驗合格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