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6條
非營利私法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租用公有社會住宅,其租用規 模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求決定之。
公有社會住宅出租予非營利私法人採公開申請方式,超過一家申請者,得 由主管機關以評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