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興辦社會住宅時,應擬訂興辦事業計 畫,其核准程序如下;於委託經營管理後,應分別納入中央或地方社會住 宅評鑑:

一、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報經首長核定,並送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

前項所定興辦事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會住宅供需分析。

二、興辦方式及具體措施。

三、租賃方式。

四、營運管理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執行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