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 名登記時,應於囑託登記清冊註明應隨同移轉或設定負擔之主建物建號。

地政機關辦理前項囑託登記時,應於該主建物標示部及辦理更名登記之土 地或建物所有權部註記應隨同移轉或設定負擔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