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11條
原由政府興建獨立使用之國民住宅社區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綠地及法定空地外之空地更名登記時,其個別所有權之比例,以各宗土地 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占該整體住宅社區全部屬於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 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