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8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建或營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興辦核准:

一、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 生,經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將營業之一部或全部移轉或委 託第三人營運;或將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移轉處分。

三、將建築物或其土地為不符核准目的或違反興辦計畫之使用,經以書面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為非原核定目的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