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9條
接管人執行下列事項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 為之: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業務經營之委託辦理。

三、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之資產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