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5條
自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日起,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之經營權 、財產管理權及經營者因履行租賃契約或地上權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均 由接管人代為行使。相關勞工權益,依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