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13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接管之社會住宅 ,如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經徵詢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意見後,得終止租約或地上權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