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6條
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為下列四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且通知受評者,並公布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