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57條
社會住宅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配合直轄市、縣(市)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安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