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住宅市場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51條
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日起三十日內 ,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應配合提供之相關統計資訊,提供予住宅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