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住宅市場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48條
主管機關為穩定住宅市場,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析住宅市場供給、需求 資訊,得就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之地區,視實際情形採取必要之市場調節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