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居住品質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43條
為提升住宅安全品質及明確標示住宅性能,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住宅性能 評估制度,指定評估機構受理住宅興建者或所有權人申請評估。
前項評估制度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 估基準、評分方式、獎勵措施、評估報告書、指定評估機構與其人員之資 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