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居住品質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41條
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下列事 項,並納入住宅計畫:

一、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

二、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化。

三、住宅社區發展諮詢及技術之提供。

四、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之推動。

五、住宅社區組織團體之教育訓練。

六、配合住宅計畫目標或特定政策之項目。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