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總則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6條
補助案之受理申請窗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案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初審,擬具審查意見、排定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由執行機關進行複審,複審 通過後,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