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總則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5條
依本辦法辦理補助,應就申請人自籌款比率、住宅使用比率、實施規模、 權利複雜程度、建築物使用年限及是否位於重點再發展地區等因素綜合評 定之。

建築物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依第七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補助 經費者,得優先核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