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總則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4條
本辦法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以重建方式實施者,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有關 費用。

二、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實施工程有 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