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整建或維護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15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 ,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費用之撥款:

一、第一期款:於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實施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 及其計畫書、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 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但補助對象為其他 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且自行施作工程者,免附委託契約書 。

二、第二期款:於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後提出,檢附監造報表、施工日 誌、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 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三、第三期款:於完工驗收後提出,檢附驗收通過證明、成果報告書、工 程決算書、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 請撥付剩餘補助金額。

前項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 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受補助單位。

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補助者,執行機關核定實施工程之補助項目與經費額 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核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內容不符時,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