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整建或維護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12-1條
前條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需辦理補強工程者,得 提高原申請案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百分 之五十,增作補強設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