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整建或維護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11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補助經費, 應具備下列文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審議通過前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

三、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明細。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已核定者,得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及計畫書之完整版光碟片,申 請前項補助。

同時申請前條及第一項補助時,免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其補助經費額度 分別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