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4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應依機關所定期限及空白標單格式提送 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機關;得標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者,機關應限期催告 。

機關至遲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 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