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8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所定均無自有住宅,為申請人與其配偶、 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與配偶分戶者,分戶 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應均無自有住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 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 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 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 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 該處。

前項所定之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 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