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12條
接受住宅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 日起停止各種補貼,並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不符合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條件。

二、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三、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 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項以上。

四、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經查核原將拆除重建之住宅未拆除。

溢領之補貼,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返還。

第一項溢領補貼金額,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由 辦理補貼之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追繳;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辦 金融機構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