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11條
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住宅補貼措施。但接 受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於停止補貼後,得就自購(建)住宅貸款利 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