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3 月 14 日)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 機關,並以本部營建署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