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 107 年 03 月 3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第3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予退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