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 98 年 11 月 26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及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 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

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或審查前自行申請退件者, 所繳納之審查費予以退還。

第3條
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

前項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經駁回、自行申請退件或不受理者, 所繳納之證照費予以退還。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