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 98 年 11 月 26 日)
第2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 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

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或審查前自行申請退件者, 所繳納之審查費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