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 98 年 09 月 15 日)
第4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為辦理前條補助,應於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 府及所轄鄉 (鎮、市、區)公所,公告下列事項,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 告周知:

一、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三、補助地區。

四、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

五、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受理申請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七、補助發放方式、貸款辦理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