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 98 年 09 月 15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所定補助,以戶為單位,其額度如下:

一、房屋租金:戶內人口三口以下者,每月新臺幣六千元;四口者,每月 新臺幣八千元;五口以上者,每月新臺幣一萬元。最長不超過二年。

二、購屋自備款:購屋貸款金額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

三、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 百五十萬元。

(二)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寬限期最長五年。

(三)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百 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四)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百分之零點八機動調整。

(五)政府補貼利率: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優惠利率。

四、搬遷費: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三萬元,最多五口為限。

五、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生活輔導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最多五 口為限,期間六個月。

前項所稱戶者,指依戶籍法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以前遷入設 有戶籍,並以同一地址戶籍登記之戶數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助,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核給;不足時,由中央政府 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