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 98 年 09 月 15 日)
第2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補助之對象,規定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於災區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為限。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徵收、撥用或協議價 購土地,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以符合本條例第二十 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配合限 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