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 98 年 02 月 10 日)
第7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六條緊 急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緊急評估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直 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複評。

前項複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管理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