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98 年 09 月 08 日)
第2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